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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4号

时间:2022-07-29   访问量:1217
       根据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》和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》及其相关补充协议,海关总署制订了《2010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》(见附件1)和《2010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》(见附件2),现予以公布,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。
        上述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,其货品范围与2010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。
 
  特此公告。
 
 
  附件:1.2010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
 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.2010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
 
      二○一○年五月三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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